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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項目 | 家庭看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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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看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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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主資格
01 雇主(申請人)與被看護者,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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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招募或承接外國人時
1、被看護人之配偶。
2、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,如祖父母、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等。
3、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,如兄弟、叔侄等。
4、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,如婆媳、翁婿、祖父母與孫媳婦(女婿)等。
5、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,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。
02 申請資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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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
被看護者領有各地方政府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,且符合下表中任一項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程度,或勞動部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。
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| 等級 |
1、平衡機能障礙 | 重度 |
2、智能障礙 | 重度 |
3、植物人 | 重度 |
4、失智症 | 輕度 |
5、自閉症 | 重度 |
6、染色體異常 | 重度 |
7、先天代謝異常 | 重度 |
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| 等級 |
8、其他先天缺陷 | 重度 |
9、精神病 | 重度 |
10、肢體障礙 | 重度 |
11、罕見疾病 | 重度 |
12、重要器官失去功能-呼吸器官 | 重度 |
13、重要器官失去功能-吞嚥機能 | 中度 |
14、多重障礙(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 | 重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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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專業評估者
被看護者應至衛生福利部公告指定之「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評估醫院」進行專業評估,如開具診斷證明書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
年齡區間 | 評估結果 |
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 | 有全日照護需要 |
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 | 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|
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 | 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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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,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、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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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,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(Clinical Dementia Rating, CDR)一分以上者。
03 雇主負擔費用(看護工)
項目 | 金額 | 備註 |
外勞薪資 | 20,000元/月 | 111/08/10起 |
假日加班費 | 667元/日 |
每週加班費計算20,000/30=666.6(一天667)。 【如當月有5個星期日,應增加一天的加班費667*5=3,335】 |
就業安定費 | 2,000元/月 | *就業安定费:入境日的第二天起其,算到離境日或轉出日的前一天(未滿一個月依天款計算,不愉大小月皆依30日計算,此為法定規定),每2、5、8、11月繳費。 |
健保費 | 1,384元/月 | 健保:算進不算出(從入境日起算,出境或轉出只要辦理對保不論落在哪日都不收費)。健保局是1、3、5、7、9月繳費。 |
職災保險 | 49元/月 | 由勞動部每三個月出單一次,每2、5、8、11月出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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